台灣傳播界金權遊戲系列1:有線電視與MOD的對決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30059

台大新聞研究所畢業生戴智權於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提案的《旺蘋戰爭背後 台灣有線傳媒的金權遊戲》正式報導,本文轉載該專題報導的部分內容,若欲閱讀全文,詳見http://we-report.org/report/399。

新頭殼newtalk 2012.10.12 戴智權/台北報導

今年7/2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正式宣布有條件通過旺中寬頻併購中嘉有線系統案,在此之前,2010年富邦蔡明忠等人更以個人名義成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有線系統,並獲NCC附條件通過。近月,壹傳媒集團總裁黎智英更將經營3年的壹電視售予年代集團董事長練台生,並與獨立第三方洽售台灣蘋果日報等平面媒體,大舉離台。台灣傳媒市場風雲變色,但這些媒體併購交易案的背後,卻在在顯示台灣傳媒環境的政經政策結構與產業環境的種種問題。本系列文章將一一剖析,台灣近年傳媒併購大戰的背後故事

旺中集團併購台灣第一大多系統經營者(MSO)-中嘉有線系統,引起軒然大波。本案經NCC審議18個月後,終於在今年7/25以3項停止條件、25項附款,通過旺中併購案。只要旺中集團履行了3個停止條件,NCC的核准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然而,最具爭議的附款,就是NCC要求旺中集團必須與中天新聞台完全切割。7/26媒體報導蔡衍明向集團內部人員表示,「中天新聞台是我的最愛,不可以給別人愛」,狠狠給了NCC一記回馬槍。

旺中併購案,發生極大的爭議,也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事實上,近幾年發生的媒體併購案,不只旺中案。

2009年9月,台灣大哥大宣佈併購凱擘股份有限公司,卻因為台灣大哥大母公司富邦金控有15%台北市政府的股份,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遭NCC駁回。直到2010年,台灣大哥大改變策略,由董事長蔡明興與副董事長蔡明忠以私人名義成立「大富媒體」,規避「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NCC才核准併購。這2大併購案,皆涉及有線電視系統的併購,影響台灣未來言論自由的發展甚鉅。

有線電視與MOD的對決

有線電視系統與中華電信MOD,都屬於「傳輸平台」,扮演著將電視台訊號傳送至閱聽人家中的角色,兩者彼此間互相競爭。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NCC的職責之一,就是「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而NCC規劃未來的3大平台包括:有線電視、MOD與無線電視。有鑑於目前有線電視幾乎處於獨佔地位,NCC官員私下表示,希望未來能透過MOD與無線電視制衡有線電視,讓傳媒市場更加活絡。

簡言之,衛星頻道如果無法在有線電視上架,或者必須支付高額的上架費,就可能要考慮到MOD上架,確保頻道業者的生機。

事實上,平台的公平有效競爭,也會影響言論市場的多元性。因為,當頻道無法在有線電視上架時,就必須另尋出路,此時,若上架MOD,閱聽人還是能收看該頻道,充實言論市場的內容。另一方面,平台競爭的關鍵,在於內容是否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對消費者而言,哪個平台播出的節目好看,就會選擇該平台,因此,對於平台業者而言,爭取頻道加盟,也是取得領先地位的關鍵之一。
  
然而,平台之間競爭,並非如此公平。頻道業者私下表示,系統業者會明示或暗示,要求頻道不得在MOD上架,以確保其節目只在有線電視播出,取得市場競爭的有利地位。

因此,無論在大富案或旺中案,NCC都會要求大富媒體與旺中集團,必須讓自營或代理的頻道至MOD上架,不得透過其市場地位杯葛其他視訊平台。

可惜的是,大富案通過至今即將滿2年,卻未看到其自營或代理的頻道至MOD上架,NCC當初要求大富遵守的附款,已形同具文。如果,NCC核准併購案後,未能嚴格監督業者是否履行附款,根本是「行政怠惰」。未來,旺中集團是否也會依約定履行附款,也值得觀察。
  
事實上,過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有線電視播送權認定為「公開播送權」,而MOD使用網路傳輸,被認定為「公開傳輸權」。換句話說,兩種的著作權類型不同,系統業者會以未取得頻道的「公開傳輸權」授權為由,拒絕將頻道授權給MOD。然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2009年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第12次會議」中變更法律見解,認為MOD在適當管理的封閉網路系統內,按照事先安排的播放次序與時間將著作內容向公眾傳達,使閱聽人能單向、即時性的接收,就是「公開播送權」。換言之,系統業者取得著作人公開播送權的授權,頻道不但能在有線電視播送,同樣也能在MOD播放。
  
長期關注傳媒產業的律師私下透露,過去雖然有線電視以未取得公開傳輸權為由,拒絕讓旗下的頻道上架MOD。然而,「這要看有沒有錢賺,如果有錢賺,哪還會沒有取得公開傳輸權的授權」。重點在於,如果將頻道至MOD上架,會打擊系統本身的市場領先地位。
  
頻道業者說明,從2011年開始,系統杯葛頻道的說法,已逐漸改善。目前系統業者也願意讓境外頻道至MOD上架,可是該頻道在系統能分配的授權金就必須減半。事實上,系統雖然會明示或暗示頻道不要跳蹧MOD,但MOD的獲利模式也讓頻道怯步。
  
頻道業者表示,MOD的訂戶數雖然已經超過100萬,可是,實際的開機率只有40%,換句話說,只有40~50萬用戶收看MOD的節目,頻道就不會有廣告收入。雖然,在有線電視播放,能獲得的授權金很少,但至少是一筆穩定的收入,而且以全國5百多萬戶為基準,頻道才能獲得廣告主的支持,才有資金能拍攝優質節目。不過,他也坦言,每個頻道都有各自的盤算,如果未來MOD的訂戶數越來越多,跳槽的可能性將會大增。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已增訂「反杯葛條款」,因應未來平台之間的競爭。根據修正草案,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促使衛星頻道給予其他播送平台(例如:MOD)差別待遇。未來「反杯葛條款」要如何落實,NCC必須依賴案例的累積,才能逐步明確其管制標準。

事實上,NCC早已注意到平台競爭的相關問題,也瞭解MOD長期處於被杯葛的狀態,可是頻道每年都必須與系統業者換約,為確保明年度能上架,都會選擇忍氣吞聲。NCC官員私下表示,「不是我們不處理,而是沒有頻道業者願意提供證據」。

 

 

 

台灣傳播界金權遊戲系列2:NCC審媒體併購案的合法性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30060

台大新聞研究所畢業生戴智權於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提案的《旺蘋戰爭背後 台灣有線傳媒的金權遊戲》正式報導,本文轉載該報導部分內容,若欲閱讀全文,詳見http://we-report.org/report/399。

新頭殼newtalk 2012.10.12 戴智權/台北報導

依據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並無規定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股權轉讓時,必須經過主管機關NCC的核准。所以,業者認為NCC審議媒體併購案,並不合法。然而,若詳細探究我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我國司法實務不但承認NCC得核准或駁回媒體併購案,更承認NCC於核准併購後可添加附款,只要不違反「正當合理的關連」原則,就不構成違法。

NCC得以附款核准媒體併購案

業者認為,我國《廣播電視法》第14條規定,無線電視台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NCC的核准。但是,《有線廣播電視法》卻無類似規定,所以,旺中集團得併購中嘉網路,NCC無置喙空間。然而,這樣的思維卻無法獲得司法機關實務上的認同支持。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衛星廣播電視法》已明文規範,衛星廣播電視的申設,採許可制,因此,衛星廣播電視台的經營權移轉,NCC得以審查。依據同樣的法理,《有線廣播電視法》中關於有線電視系統的申設,也採取許可制,換言之,系統的經營權移轉,NCC應擁有核准與駁回的裁量權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NCC若核准媒體併購案,可站在維護公共利益的立場,添加若干附款要求業者履行,確保行政目的達成。然而,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NCC附加之附款,不得漫無目的地設下限制,必須與行政處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所以,NCC添加附款,必須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為依歸,以「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維護媒體專業自由」、「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與「促進多元文化」為目標。如果逸脫了這些範圍,附款就會違反正當合理之關聯的原則而違法。

旺中應履行條件 併購才生效
  
NCC於2012年7月25日以「附附款的行政處分」核准旺中併購案,設下了3項停止條件,包括旺中必須與中天新聞台完全切割、中視新聞台副頻應變更營運計畫為非新聞台、中視綜合台必須成立獨立編審制度。這樣的條件,引起旺中集團的反彈。蔡衍明表示,「中天新聞台是我的最愛,不可以給別人愛」。
  
NCC要求旺中集團與中天新聞台要完全切割的目的,不外乎就是不希望旺中集團成為一個垂直整合系統平台與新聞頻道的事業體,影響言論市場的多元性。在大富媒體併購凱擘一案中,NCC雖然核准併購案,但並未核准大富併購東森家族頻道,也未核准大富媒體設立新聞頻道與財經頻道。由此可見,NCC希望在有線電視垂直整合,劃下一道紅線。
  
值得關注的是,NCC首次以「停止條件」核准旺中併購案。過去,NCC多半以「附負擔的行政處分」核准併購案,負擔與停止條件,都是附款的種類之一,如果是以附負擔的行政處分核准併購,代表業者縱使未履行負擔條款,NCC的核准也已生法律之效力。

以大富案為例,縱使大富媒體都未履行負擔,核准併購也生法律之效力。但反觀旺中案,就沒有這麼幸運了,NCC一方面認為沒有任何法規可作為駁回旺中案的依據,但一方面又想回應公民團體與傳播學者的訴求,因此,為了貫徹新聞頻道與系統平台只能擇一的原則,只有在旺中履行3個停止條件後,核准併購才發生法律效力。

大富的事後監督?
  
2010年11月17日,NCC核准大富媒體併購凱擘股份有限公司,但同時也添加了15個附款要求業者履行。然而,公民團體與學者質疑,NCC核准併購後,是否監督附款能否確實履行,成為重要議題。
  
NCC核准大富媒體併購凱擘至今,已經快滿2年,但仍有部分附款尚未履行。舉例而言,NCC要求大富媒體自營或代理頻道必須至中華電信MOD上架,不得對其他視訊平台差別待遇。事實上,大富媒體一直沒有履行附款,直到2012年2月,NCC要求蔡明忠到會說明,蔡明忠才允諾今年(即2012年)會讓自營的電視台上架MOD。中華電信私下表示,大富案通過後,中華電信也去函凱擘要求頻道授權,但凱擘卻以MOD是IPTV,部分節目未獲得授權,所以無法上架MOD。
  
由此可知,業者是否履行條件,NCC必須在核准併購時,就與業者協議,必須完成什麼條件,必須要說清楚、講明白。旺中案審議期間,就有產業經濟學學者與傳播學者對於附款是否履行,產生疑義,進而要求NCC駁回併購案。
  
事實上,以附款核准併購案,並非台灣首創。

美國FCC受到媒體併購案時,若要核准媒體併購,也是以附帶決議的方式,並非是准與駁的零和遊戲。但是,核准併購後,FCC會嚴格監督業者,要求其履行附帶決議,實現公共利益。反觀我國的NCC,業者併購成功後,附款就像是寫好看的,業者是否履行,NCC過了很久才過問。難怪學者在旺中案審議期間,會要求NCC直接駁回,以維護公共利益。

 

 

 

 

台灣傳播界金權遊戲系列3:公開產業資料 NCC有責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30061

台大新聞研究所畢業生戴智權於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提案的《旺蘋戰爭背後 台灣有線傳媒的金權遊戲》正式報導,本文轉載該報導部分內容,若欲閱讀全文,詳見http://we-report.org/report/399。

新頭殼newtalk 2012.10.12 戴智權/台北報導  

從大富案到旺中案,NCC核准或駁回併購案,必須依據完整的產業資料,才能作成決定。然而,NCC雖身為主管機關,卻未完全掌握產業資料。即使掌握,資訊也未必公開。筆者認為,產業資料涉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既然涉及基本權利的實現,就應該要公開。

NCC未掌握市場資訊 如何管制
  
2009年,台灣大哥大想要併購凱擘,平面媒體報導,台灣大哥大所掌握的總訂戶數,可能已超過總訂戶數1/3的法規上限,但當時因為黨政軍條款,併購案遭NCC駁回。2010年,蔡家兄弟以私人名義成立大富媒體,成功入主凱擘,但1/3的上限仍然受到關注。
  
根據NCC的統計,2012年第2季的有線電視普及率是61.84%,但研究文獻指出,有線電視的普及率高達8成5,甚至高達9成以上,落差甚大。據瞭解,NCC網站公佈系統的訂戶數,是由業者自動呈報給NCC的,NCC再根據這些資料作成核准或駁回併購案的依據。
  
以大富案為例,本案的爭議在於凱擘與台固媒體的訂戶數相加是否已超過總訂戶數的1/3。但奇特的是,NCC並未實際調查2家業者所擁有的訂戶數,反而是援引業者自行呈報給NCC的訂戶數,據此認定2家業者相加的訂戶數未超過1/3。

長期以來,NCC並未確實掌握訂戶數的資料,都是依賴業者主動呈報,至於訂戶數資料的真實性,無從得知。以此無法確定真偽的數據,作為核准或駁回併購案的依據,難以服眾。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傳播研究所所長陳炳宏投書平面媒體,要求NCC清查大富與台固媒體2家公司所擁有的有線電視訂戶總數。
  
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胡元輝表示,目前有線電視普及率至少8成,但NCC的官方統計數據卻只有6成多,雖然訂戶數數據不太可能百分之百精準,但目前NCC掌握的資訊與現實落差過大。以這樣的產業資料作為管制基礎,難以讓社會大眾信服。事實上,NCC可根據統計方法推估系統業者的訂戶數,讓產業資料趨近現實。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換句話說,NCC是有線電視系統的主管機關,在媒體併購案的審議期間,本來就應該依職權調查證據,了解整體有線電視市場的整體結構、市場佔有率等,據此判斷核准或駁回併購案。事實上,訂戶數的數據應該從平時就要確實調查,掌握產業資訊就是NCC的職責,若是未來仍不充實產業資訊,就會構成「行政怠惰」。

請公開頻道代理資訊

在NCC所公布的資料中,有系統業者、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的名單,卻沒有頻道代理的資訊。垂直整合,已經是有線電視產業的發展趨勢,無論是下游的系統或上游的頻道,都會爭取上、下游的垂直整合。但是,上、下游的垂直整合,涉及到言論自由是否得以實現的重要事項,既然如此,NCC若掌握頻道代理的相關訊息,應主動公開。

只要業者想要提升企業綜效,必須透過水平整合與垂直整合擴大事業版圖,而併購是最快的方法之一。但是,媒體併購會產生「所有權集中」的結果,進而影響言論市場的多元性。因此,為了讓各界公平的評估言論市場是否過度集中,不只要公開各系統經營者擁有多少訂戶以外,更重要的是,MSO集團在上游自營或代理多少頻道。目前,NCC的網站並無自營或代理頻道事業的資料,社會大眾如何瞭解相關資訊判斷媒體資源是否過度集中。

事實上,有NCC官員私下表示,為什麼不公開衛星頻道自營或代理資訊?該位NCC官員指出,這涉及業者的商業祕密,不適合公開。然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適時為之。」所謂「政府資訊」,是指「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本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訊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68號判決參照)。換句話說,NCC本於捍衛人民言論自由的職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參照),取得系統業者自營或代理的衛星頻道資訊,本來就應該主動公開,讓人民檢視。

政府資訊公開的制度,是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而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708號判決參照)。如果NCC不公開相關資訊,人民如何增進對公共事務的瞭解,知的權利又該如何受到保障。

或許,有人會認為衛星頻道自營或代理的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業者的「營業上祕密」而不應該公開。然而,若詳細探究第18條第7款但書之規定,系統與頻道垂直整合的資訊,涉及媒體集中度之計算,牽涉人民受到《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實現,應該是「對公益有必要」之政府資訊,自應公開接受公眾檢視。公開產業資料,NCC責無旁貸。

 

 

 

撒謊惹出日本社會大浪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world/2012/10/121015_japan_lie_wld.shtml
童倩
BBC中文網日本特約記者
更新時間 2012年10月15日, 格林尼治標準時間08:23

日本多家媒體因誤信一名日本研究人員的謊言,報道他在美國六次成功實施心臟iPS(人造多能性幹細胞)手術而陷入危機。

自稱為東京大學研究院以及美國哈佛大學客座教授的日本人森口尚史隨後聲稱在美國成功實施了六例心臟iPS細胞移植手術,這一消息被日本銷量最大的報紙《讀賣新聞》和最大通訊社共同社爭相報道。
但隨即有關說法遭到哈佛大學以及有關醫院的否認,森口遭到質疑後稱自己只完成一例iPS細胞移植手術,另外五次是誇大。
但周一(10月15日)下午返回日本的森口對那一次所謂成功移植手術不僅手術時間前後說明矛盾,而且拒絕詳述且無證據。

事發經過

山中伸彌10月8日獲諾貝爾獎後三天,《讀賣新聞》11日在頭版頭條圖文並茂地報道了森口尚史在美國發表的論文,介紹他在美國成功實施iPS細胞心臟移植手術的6名患者都恢復健康的消息。
這一報道引起了期盼iPS細胞早日投入人體治療的日本社會的極大關切。
但次日哈佛大學以及森口聲稱實施手術的美國醫院都否認了森口的說法。
哈佛大學表示,森口只是1999年11月起在該大學的一所醫院以客席研究員身份工作過一個月,此後與哈佛無關。
美國有關學會也發表文字聲明質疑森口的研究報告。
日本傳媒駐美國記者追蹤到森口在紐約下榻的酒店,森口10月13日終於露面,在記者們的厲聲責問中吞吞吐吐承認自己有誇大其詞。
不過他仍然堅持自己曾完全一例移植手術,但對這裏所謂的成功手術拒絕透露時間、地點以及病人身份等任何細節。

牽連面廣

綜合日本傳媒陸續揭發的報道,奈良縣出生的森口被指在學生時代便開始眼高手低的人生。
森口豪言壯語要進的名牌中學、大學都沒能實現,最後進入東京醫科齒科大學保健衛生科學護理,畢業後出任東大醫學部附屬醫院特任教授、特任研究員,但從沒取得醫生資格。
曾先後爭相引用森口謊言報道的正面臨被追究「二十一世紀最大誤報」的責任,《讀賣新聞》和共同社都已向讀者或加盟報社公開道歉。
引用《讀賣新聞》報道的富士電視台周一也在節目中道歉,表示傳媒有反省的責任。
《讀賣新聞》還追加報道了06年以來本身報道過6個肝癌細胞治療等森口的研究成果報道,並引用其本人謊稱的「美國哈佛大學」客席講師身份。
但《讀賣新聞》也報道《日本經濟新聞》、《每日新聞》、《朝日新聞》過去也報道過的森口醫學報告等,似有令日本傳媒共同承擔責任的用意。

政府調查

日本內閣府周一在社會要求和壓力下也開始調查森口參加的東京大學研究計劃和與森口一起在美國發表論文的東京醫科齒科大學、杏林大學合作研究者等。
日本政府文部科學省01年至05年撥出的兩個醫學研究費中就包括一個森口負責的研究項目。
而政府撥給東大2010年至2013年開發細胞和內臟冷藏技術的1.6億日元(約200萬美元)費用,森口也是該項目雇佣的特任研究員。

 

 

 

 

醒報遭勞工局查核 林意玲致歉允改善制度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30105

新頭殼newtalk 2012.10.14 謝莉慧/台北報導

因為有人向台北市勞工局陳情,指出「台灣醒報」有諸多違反勞基法之事,勞工局於9日派員前往調查後,12日又發生醒報離職主管葉伶芳寫了一封形同錚言的信件,在網路上流傳,醒報社長林意玲昨(13)日午夜在深思下寫了一封致歉信函,承諾改善現有不合理的公司制度。

據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表示,有人檢舉台灣醒報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雙方約定時間給付工資等勞動爭議,該處已於9日派員前往實施檢查,但醒報因故無法提供資料受檢,因此,已再發函請該公司負責人或指派勞工事務主管人員於19日上午9時30分攜帶相關資料至勞檢處說明。

而這場看似「茶壺裡的風暴」卻因為12日「資深記者」葉伶芳的一封離職信,而廣泛流傳開來。

在新聞圈有相當資歷的葉伶芳於離職信中表示,「先前辭職3次,都被慰留,理由和所有還堅守崗位的同仁一樣:就是希望工作條件終有一天會改善。但等了近5個月,不但毫無改善的跡象,似乎還隨著紙本報紙的出版,而日益嚴苛。加上一些先輩提醒,說社長從基督教論壇報一路走來,管理風格向來如此。江山易改,本性難移,我終於醒悟,工作環境不會改善,除了離開別無選擇。」

葉伶芳措辭嚴厲的表示,「台灣醒報一直標榜道德和清新、辦報宗旨是要清醒社會云云,理論上這份報紙的管理就應身體力行,成為社會的正面示範,而不是口是心非地一面對外揮舞道德大旗,滿口救世言論,對內卻進行無情的壓榨,對待員工的態度和言行又近乎霸凌,所言所行完全與對外宣示的理念悖道而馳。在這個辦公室工作5個月,我每天看到的不是清新和救世,而是偽善與惡言。我想,社長下意識憎恨『人』。」

葉伶芳說,台灣醒報是典型的「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早上8點上班(據了解,遲到3次扣1千元),接著聽訓1小時,9點過後才開始上線工作。記者每人每天要寫5條稿子,不足5條就依不足數扣錢。為了交出5條稿子,工時動輒超過12小時也是常態,「我身為主管,愛莫能助。」、「當記者變成奴工,這份報紙對社會己經沒有參考價值。終於有人向勞工局檢舉,這是身為記者應有的道德勇氣。記者怯於為自己的權益發聲,如何能為社會的勢弱與不公伸張正義?」

而曾在519馬英九總統就職連任前夕記者會公然開砲而引發注意的醒報社長林意玲,則在13日深夜寫了一封信向葉伶芳和醒報的同事們致歉。

林意玲在信中寫道,「這一天下來,我在上帝面前深切反省自己,也認真思考以我這樣的人格特質,是否有資格繼續經營醒報?伶芳說得對,『江山易改,本性難移』,每個人都有盲點,可惜常常都是由我指出別人的盲點,卻少有人如伶芳般直言,指出我的盲點,以致我『被縱容』至今。」「在這裡,我要鄭重的向伶芳,與所有受過我言語傷害的同仁,致上最深的歉意。」

林意玲在信中表示,在公司制度方面,今後確應按表操課,不要讓同仁超時開會或工作。至於降低稿量要求,接受同仁建議試辦,不足之處另訂辦法,不要再以扣薪處理。林意玲也說,「的確,一份矢志成為社會心聲的報紙,應該自己做好榜樣,作為領導者,我責無旁貸,應該以最嚴格的標準來自我要求。」

最後,林意玲指出,「縱使未來要面對的挑戰極其嚴苛,我也唯有勇敢面對。相信上帝的恩典、家人與朋友的支持,可以讓我撐住這一口氣,打起精神,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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